聚焦《旅游法》十大重点 关键字:旅游法
2018年10月31日 11:16:00 A+ A- 阅读:1597

中国首部“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将旅游业管理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该法的实施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

十大焦点:


  焦点一:景区门票不得随意涨价

  第43、44条规定: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并且在醒目位置公示,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该法从定价机制、定价程序、收费渠道、公益性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焦点二:“零负团费”,不得虚假宣传、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第32、35条:旅行社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点三: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

  第三章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统一编制;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焦点四: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

  第45条: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焦点五:治理导游无薪酬、索要小费、收回扣,严重违法停业三年

  第38、41条: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焦点六:旅游者“投诉无门”

  第9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焦点七: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13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焦点八:一日游乱象

  第26条: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焦点九:旅游安全及救援

  第六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焦点十: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第67、68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来源:宜昌市旅游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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